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又好又快发展,根据《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威政发〔2008〕50号)和《中共威海市委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》(威发〔2010〕4号)等文件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奖励对象
招揽或主办、承办、协办不需政府开支的,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展览、专业性会议、节庆等活动的威海市范围内的单位。
二、奖励标准
(一)展览
1.规模达到300—4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,一次性奖励5万元;
2.规模达到401—5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,一次性奖励8万元;
3.规模达到501—6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,一次性奖励10万元;
4.规模达到601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,一次性奖励15万元。
(二)专业性会议
1.规模达到100—200人(指威海市以外参会人数)的,一次性奖励2万元;
2.规模达到201—300人的,一次性奖励4万元;
3.规模达到301—400人的,一次性奖励6万元;
4.规模达到401人以上的,一次性奖励8万元。
(三)节庆
由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节庆活动档次、规模和影响力提出奖励意见,报市政府批准。
三、奖励条件
(一)展览50%以上的展位为威海市外参展单位;
(二)专业性会议是指省级以上部门或行业组织、协会等举办的各类论坛、峰会等高层次会议;参会人员安排住宿在三星级以上宾馆(酒店);
(三)展览和专业性会议时间2天以上;
(四)以下情况不在奖励之列:
1.直接面向市民进行买卖交易的各类展销会,公益性、政策性成就展,文化科普展,人才交流会和市政府另行给予资金支持的会展活动;
2.党政机关系统内业务工作会议;
3.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,以及提交资料不实的会展活动。
四、申报办法
(一)符合奖励标准条件的单位应于会展活动开幕10日前,向市会展办递交会展活动工作方案,申报奖励事项,市会展办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方案审查和现场核查等工作。
(二)展览奖励凭会展场馆租赁合同、实际展位平面图、参展商名录、展馆租赁费用单据以及主办、承办、协办单位协议等材料予以确认。
(三)专业性会议奖励凭会议通知、入会代表登记表、宾馆(酒店)住宿及餐饮合同、会议费用结算单据以及主办、承办、协办单位协议等材料予以确认。
(四)会展活动奖励实行一事一奖,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、主办、承办、协办的会展活动,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的申请文件。
五、组织管理
市会展办负责奖励事项的受理、审查、汇总,于年末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,报市政府批准后,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奖励资金。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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